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于2012年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替代了1996年、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此修订旨在规范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章 船名核定章节详细规定了渔业船舶的船名核定要求和程序。第九条指出,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5、船长在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的登记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规定。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哪些船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
1、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中方投资不低于50%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以及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其他船舶,需依照条例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且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2、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3、除了上述两类船舶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也需要进行登记。对于其他船舶,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那么这些船舶也需要进行登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可能会有所不同。
4、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5、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权威解读
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黄何副局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进行了权威解读。该规定自2011年起实施,旨在解决船舶编码体系复杂、缺乏权威统一编码的问题,以提升海事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该规定的背景是现行船舶编码如登记号、船检号、呼号等由不同机构授予,不利于船舶的唯一识别和管理。
2、为确保船舶识别和有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并实施了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登记的船舶,船舶识别号是用于唯一标识船舶的编码。船舶识别号由CN(代表中国)和11位数字组成,前4位代表船舶建造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最后一位是校验码。
3、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即为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等。同时,对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界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管理。首先,任何船舶和设施在执行这些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第十条)。对于外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内水和港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为确保海上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的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旨在规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以保障船舶及设施的航行作业安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沿海水域内,所有可能影响或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相关发布机构和人员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