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内容。首先,根据国家的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捕捞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家和省的捕捞限额总量后,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渔业港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远洋捕捞业,扶持提高远洋捕捞能力,调控近海和内陆水域渔船的规模,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止污染设备。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水上还是水下的作业,都应实施预防措施,以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废弃物对海域造成污染。对于水上作业产生的油污水,应按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指特定港口在一段时期内的详细规划,涵盖港区划分、船型接纳、港口性质与功能、水域和陆域的使用、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分配,以及分期建设的详细计划。总量控制指标:指基于养殖面积设定的上限,即对养殖渔业船舶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设定的最高限额,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概述:第四十三条: 若违反条例,已由相关法律、法规明定处罚的,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4、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
5、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渔业港口的规划与建设过程。第五条,规划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与城镇、土地、城市、江河流域、防洪、海洋功能等多规划相协调。规划分为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旨在规范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本办法所指的渔业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定义。港澳流动渔船的登记备案工作需遵照农业部关于港澳流动渔船管理的规定执行。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附则条款如下:第三十四条,对于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其检验检疫规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中,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及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和执行国际海运鲜货运输任务的船舶,其检验检疫同样参照本办法进行操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证书文件等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 【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此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沿海水域内提供商业服务的各类机动旅游船艇,包括但不限于客船、游艇和娱乐用帆船。其中,客船是指可搭载12人以上乘客的大型旅游船舶,而游艇指的是定额乘客不超过12人,且配备了机械推进装置的小型旅游船舶。娱乐用帆船则是指主要依靠风帆动力的小型旅游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