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经营进出口货物转运业务的驳船,需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需向船籍港海关申请登记,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梅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操作。
⑦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⑧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⑨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⑩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属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