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人员管理方案(船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05阅读次数:30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3、渔业船舶及其职务船员需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考核合格,以取得相关技术、资格证书。船舶检验、船员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4、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5、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适当增减考试、考核内容。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第五条 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6、远洋渔船必须随船携带必要的证书,并在公海作业时悬挂中国国旗,作业需遵循农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包括指定的作业区域、类型和时限,同时需遵守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在他国管辖海域的相应法律法规。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1、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内河普通货船管理:类似要求,如1-10艘,至少1人,100艘以上需4人。

2、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法律分析: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4、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工具的水路运输。但各省交通运输厅(局)可另行制订省内排筏运输管理办法。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

5、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海务管理船舶的检修与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运营及资产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船舶管理服务任何从事船舶管理业的企业必须遵循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已经于2010年11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旨在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贵州省省长赵克志在2010年12月14日签署并公布了这一办法。

3、乡镇人民政府需向计划购置或建造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指导。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加强船舶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处于良好航行状态。自用船舶航行需满足以下条件:经检验合格、持有登记证书、配备规定驾驶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

轮机部:- 3000KW及以上:轮机长、大管轮等各1人,值班机工3人,按航行时间调整。- 自动化机舱可减少人员。- 港内船舶:根据功率配备人员。客运部:根据乘客数量和航程配备客运部人员。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和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同样包含详细的等级和航行时间规定。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领导人,对船舶的航行和管理负全部责任。中国政府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发证机关签发的海船或内河船船员适任证书。其他船员则需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强调了船员权益保护,要求按时且全额支付工资,禁止克扣。船员单位需确保支付待派船员最低工资。条例规定了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权益,包括法定假期及年休假,休假期间需支付报酬。特殊情况下的遣返权被赋予船员,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承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接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