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自1983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虽然在2010年3月1日起已废止,但其内容对于当时的环境保护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分为多个章节,详细规定了船舶在海洋活动中的防污责任和行为准则。首先,第一章总则概述了整个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章节提供了指导。
为确保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防止船只对海域环境造成污染,并保持海域生态的健康,我们特此制定本管理条例。根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包括海港内的中国国籍船舶,以及外国籍船舶。无论是船只的所有者,还是其他相关个人,都将受此条例约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陵宏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我们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此规则将对国内航行,载客定额超过50人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以及150总吨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实施。这些类型的船舶将严格遵守新规定。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的平安,以及维护水域的生态环境,我国借鉴并结合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核心理念,特此制定本管理规则。其主要目标是设立一套船舶安全与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为我国的船舶行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相关定义、目标和责任分配。规则的目标在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损害,以及确保人员安全。本部分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定义,包括“本规则”、“公司”、“主管机关”等概念的明确解释。
法律分析: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部分船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
1、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我们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此规则将对国内航行,载客定额超过50人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以及150总吨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实施。这些类型的船舶将严格遵守新规定。
2、为了确保水上交通的平安,以及维护水域的生态环境,我国借鉴并结合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核心理念,特此制定本管理规则。其主要目标是设立一套船舶安全与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为我国的船舶行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相关定义、目标和责任分配。规则的目标在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损害,以及确保人员安全。本部分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定义,包括“本规则”、“公司”、“主管机关”等概念的明确解释。
4、法律分析: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部分船舶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发证与定期审核规定如下:11 要求船舶由持有与其船舶种类相关的“符合证明”或满足11条条件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运营。12 主管机关会为符合规则的公司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作为运营合规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为交通部,发布文号为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在内河水域的污染管理,保护和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它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来源于交通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比重小于1且不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时,需布设围油栏,以防泄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船舶在特定区域的运输活动需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发现船舶、相关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时,有权要求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止作业、卸载、限制进出港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及其作业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第四条指出,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与国际条约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五条强调船舶必须携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要求的防治污染证书、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