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渡船,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术水平。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渡运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渡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安全设备等方面的规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于2012年发布,是我国专门规定渡运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渡船管理在山东省内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第十一条,渡船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的检验,并在港航(务)监督机构完成登记,获得相应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在渡船上,乘客与货物的定额需在显眼处标明,并在规定位置装钉船名牌,确保载重线的准确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内容
1、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即为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等。同时,对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界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4、相较于旧法“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性表述,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全新的章节内容,规定了船舶和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总体和重点遵守哪些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主要关注水域施工与航行安全的管理。首先,第二十条规定,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和设立安全作业区,需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无关船舶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作业区域范围,对于港区使用岸线或进行水上施工,需要附图报备主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