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修正...
. 危机应对的重心在于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防治水体污染,应从整体出发,走综合防治的道路。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 1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1979年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方面作了规定,1983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我国管辖海域及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和行为。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1、商港 以一般商船和客货运输为服务对象的港口。具有停靠船舶、上下客货、供应燃(物)料和修理船舶等所需要的各种设施和条件,是水陆运输的枢纽。如我国的上海港、大连港、天津港、广州港和湛江港等均属此类。国外的鹿特丹港、安特卫普港、神户港、伦敦港、纽约港和汉堡港也是商港。
2、《碧海计划》总投资500多亿元,实现项目427个,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海上污染应急、海岸生态建设、船舶污染治理等内容。实施区域包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辖区内的13个沿海城市和渤海海域,以每五年为一个阶段实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拟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
3、一般设有航道、港池、锚地、码头、仓库货场、后方运输设备、修理设备(包括修理船舶)和必要的管理、服务机构等等。港口按所在地理位置分,有海港、河口港、河港、湖港、水库港等。按性质和用途分,有商港、军港、工业港、渔港等。海港 在自然地理条件和水文气象方面具有海洋性质的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