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内容)
发布时间:2024-06-19阅读次数:90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水体污染防治途径 防治水体污染,应从整体出发,走综合防治的道路。

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认真吸取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教训,集中解决 松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问题,优先保证饮用水安全和中俄界河 水质。 第七条 规划原则 治理污染,消除隐患。本规划的任务是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松 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问题,消除污染隐患,削减排污总量。

弃用一次性咖啡杯,买一个好看又实用的保温杯。一次性咖啡杯杯盖大多是塑料制品。少吃口香糖,因为它们含塑料成分,而且肯定无法回收利用。避免使用含塑料微珠的洗护产品。塑料微珠是直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广泛应用于牙膏、洗面奶、沐浴啫喱等洗护产品。微珠会污染环境,破坏海洋生态。

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订)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和措施,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域环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深圳海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预案

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2、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2、天津市港航监督部门对天津港以外的市属地方港口区域内的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水域的监视。天津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对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的监视。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尽快摸清全市涉气污染源底数,全面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自3月下旬起,天津市开展了涉气污染源排查专项工作。

4、对超标入海排污口实施整改,完成天津港一号泵站、渤海石油等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2018年底前,制定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到2020年,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

5、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监督管理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活动而实施一项措施。

法律分析: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部分船舶生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