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代业务流程手续?
1、膳制出口舱单:出口舱单在船舶开航前制作完成,一供船务外勤人员办理船舶离港结关手续。装船:码头必须根据订舱人提供的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场站收据第六联安排集装箱货物装船。船舶离港:装货完毕后,外勤人员向物流一科办理船舶离港结关手续。
2、询价 1货主询价,引发货运流程 2。货代向船公司询价 3。货代向货主报价 4。货主传真订舱委托单,即货主与货代的委托契约 货代订舱 5。货代审核订单为货主选择合适的船公司 6。货代订舱,缮制自己的订舱委托单 7。
3、货代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电放放货的传真件和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的箱管部办理货物交接单。货物交接单:它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回箱人、运箱人与箱管人或其代理之间交换集装箱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功能。
4、设备交接单:它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回箱人、运箱人与箱管人或其代理之间交换集装箱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功能。它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换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
5、提前报关的作业流程(主要环节) (一)预申报 ——需提前申报的货物,在船舶进港24小时以前,由船舶代理公司应向海关发送标明:提前报关“的舱单电子数据,建立电子舱单底账。
船代公司在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证后还需要去哪些部门备案?各个...
1、港务局引航站备案,如果有申请供船业务还必须申请港口服务业经营许可证。海事局申请、边检站申请备案;手续简单点,就是营业执照,公司简介说明,报告什么的,具体视各部门的规定。检疫局备案,要求同上,如果开展供船业务,必须申请卫生许可证,手续麻烦,还有体系建设。
2、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负责人在海关办理备案的,应当提交《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提交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明的材料。
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的通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在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无船承运企业是境外注册的,可以选择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外轮供应是要备案的。外轮是国内到国外的大型船舶,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就是给。远洋航行船舶到停靠的口岸进行,生活,燃油等船用必备的物资公司。外轮供应公司,可能还要包括运输的方式,但要依情况而定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特色。
5、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6、置换后本公司下属企业拥有资格认证证书如下: 物流公司拥有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外代公司拥有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等。
船舶代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1、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3、港务局、港航局,海事,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国际船舶代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前往港务局、港航局,海事,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具体备案资料因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企业联系各主管部门确认。
4、第三条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务局)是深圳港国际船舶理货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际船舶理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杭州市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备案?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第十七条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可以证明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每天都在正常的进行工作,并且查看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来进行严重的考核以及工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