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远洋渔船的规范经营1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27 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4月1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杜青林二○○三年四月十八日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内容: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1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农业部于3月31日前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查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换发当年度《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日常管理要求)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水域、被海港覆盖的通海河口以及用于为保障海上船舶航行安全设置航标的相关陆域的航标管理活动,但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除外。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章专门针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特别规定,涉及的是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边防部门被赋予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所有涉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交通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职权,对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类船舶和从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对上述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实行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渔船证件申请流程
1、法律分析: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购置渔船申请,被购置渔船必须有船网工具指标。省厅核实市县局提交的同意购置的申请材料,核发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申请人持省厅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被购置渔船船籍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注销该渔船相关证件。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船名核准书。
3、天津捕鱼船证件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证照。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双审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当地审批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再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确保审批程序合法、材料真实、符合要求。
4、渔船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而远洋的则需要普通船员证,护照,海员证渔船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申请渔船船证后还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才可出海。渔业船舶登记申请条件:船舶来源合法,未在我国境外进行国籍登记,未在外市进行船籍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