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船舶需要船舶代理许可(船舶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发布时间:2024-07-08阅读次数:52

申请船舶代理公司所需材料和流程

1、申请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

2、需顾客提供正本“预借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预借。 ③ 倒签(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倒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签。 *此种情况下,多半是签发HOUSE B/L. ④ 分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一票关单拆成多票关单。

3、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 (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管理活动,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附则部分规定了关键术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首先,水路运输企业特指那些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它们提供专业运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以下简称为“《07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以下简称为“《93法则》”。《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第二章 签证办法第六条 船舶进港后至出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