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在本规定中,装货处所特指滚装船舶内专为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区域,以及通往这些区域的围壁通道。而装车处所则是指船舶甲板以上或以下设有隔离舱壁,用于装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允许车辆进出的封闭区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货物和乘客有明确的要求。首先,车辆搭乘滚装船舶时必须符合规定(第四十条),需要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需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如实申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必备的法定文件
1、航海日志,作为船舶运营的重要法定文件,详细记录了船舶进出港口时的诸多关键信息。它包含以下几类内容: 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吨位、船长和所有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船员的姓名、职务和船舶载重线位置等。
2、船舶doc证书是指船舶应配备的证明船舶所有权及其技术营运性能的各种文件的统称。
3、可以,zc船检证书是船舶在进行海运过程中必备的证明,是船舶符合国际海事标准和安全规范的证明文件,也是船舶在境内外运营所必须具备的证明文件之一。只有拥有有效的zc船检证书,才能获得当地港口的进出港许可证,从而进行正常的航运活动。所以,zc船检证书是进行航运的必需品,运输可以依据证书办理。
4、法律分析: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结构和相关文件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证书、航行文件、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
5、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6、法律主观:船舶国籍登记条件如下: 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有关文件、资料齐全有效。
海事局船舶文书盖章要本地的吗
1、要盖本地的。船舶文书的作用是证明国籍的,所以要到本地去办理。船舶文书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必须具备的有关证书和文件。舶航行必须具备哪些船舶文书,一般由船旗国法规定。但国际航行的船舶所必备的船舶证书和文件各国规定大致是一致的。
2、开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要办多久15个工作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法规,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负责天津地区海船船员和引航员的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包括船员服务簿和出入境证件的发放,以及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的管理。
4、韶关市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在于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有效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它在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时,会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并监督其实施,以维护国家权益。在船舶管理方面,海事局负责船舶登记,对规定范围内船舶的操作性手册和文书进行审核签发,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
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代局拟定本局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海事局的船舶登记工作,按授权签发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及相关船舶法定配备的证书、安全操作手册和文书,统一办理船舶船名的核准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的主要职能在于执行国家在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该局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结合深圳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关细则。其职责包括负责国际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手册和文书审核签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外”(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