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挂靠和登记管理办法
1、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2、船舶变更挂靠公司进行登记的,应当有当事人携带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前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及第十四条可知,船舶挂靠是需要登记的。
4、法律分析: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5、法律分析:应该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船舶挂靠是一种船东为了达到规避航运政策对其的限制,而将自己所有的船舶以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的名义进行登记并对外运营,从而顺利进入航运市场从事运输的不规范的经营形式。挂靠人通过船舶挂靠可以进入航运市场谋取利润,而被挂靠的企业几乎不用付出劳动就可以定期向挂靠人收取一定的挂靠费。
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发展,维护船舶修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保护船舶修造承、托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船舶修造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水路运输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给予警告处罚,并限期补根。
厦门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船舶修造及相关业务。随着全球船舶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厦船重工在船舶制造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厦门的海事产业做出了显著贡献。除此之外,厦门还有许多其他的国有企业,分布于能源、化工、电子、旅游等多个行业。
厦门船舶工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明朝中后期,那时的厦门海上贸易繁荣,带动了船舶修造业的兴起。这套名为《厦门船舶工业》的丛书中,编辑们遵循真实准确、形象生动的原则,力求呈现历史的原貌。
北邻前场火车货运枢纽站。公司占地50万平方米,拥有深水岸线5公里,注册资金5亿元,年产值30亿元左右。主营:各类船舶建造、船舶修理、海洋石油工业设备、金属结构及构件的制造安装、电子计算机技术软件的开发与咨询服务、物流服务、进出口贸易。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其中,委托代征指的是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的行为,原则是便利管理和纳税。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征收、解缴及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如在直属机构登记的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年第1号,旨在深入实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该公告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船舶车船税的缴纳流程,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信息化手段是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关键,税务机关需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定期交换船舶登记和纳税信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加强源头管理,防止征管漏洞,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什么样的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船舶理货管理,规范国际船舶理货市场,提高理货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港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及为国际船线船舶承运人和外贸货物所有人提供理货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务(航)监督机构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实施。
2、船舶登记机关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业务权限并进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