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开展港口反垄断调查结果如何?
这些行为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导致相关服务价格高企,增加了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多数港口企业对此次反垄断调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制定了整改方案。一是全面开放拖轮、理货和船代市场,充分尊重船公司及其船舶代理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港口内的公平竞争。
高通面临严峻挑战: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检司司长许昆林透露,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中,发改委已积累大量确凿证据,但未公布具体违规细节。高通先前已承认被调查,表示将全力配合。中国政府近期对反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港口反垄断调查结果表明,国内部分港口存在要求船舶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对本地外贸集装箱收取过高的装卸作业费;向交易对象附加强制拆箱理货、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
船务代理人一般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谁收取船舶和货物的代理费?
船务代理说白了就是船公司在某港口的代理人,它代表船公司为船舶在装货港或者卸货港办理手续,提供其必须品,是船公司任务的直接执行者,所以船舶代理费向船公司收取,也就是通常说的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来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船公司费用付款方式:当货物上船或上飞机后,安排付款付货代或者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的代理费用,一般的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在货物上船后会向我们公司开出发票,确认无误,就安排物流公司按指定帐户付款做月结,正本提单交给我公司船务,由船务按照客人的批示,连同装箱单、发票、产地证一起寄给客人。
代理进出口:即委托专业进出口公司或代理人代为处理进出口业务。代理人会根据委托方的需求进行货物采购、报关、运输等操作,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进出口贸易中转:即通过第三方贸易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该公司会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帮助买卖双方完成货物交付、支付等环节。
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即可。 SEAWAYBILL是海运单。 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乘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乘运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单证载明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他不是物权凭证。
船舶代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1、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3、第十三条 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办理代理业务: (一)外国的军事舰船; (二)实习船、科学考察船; (三)旅客运输船(含旅游船)、私人游艇; (四)工程船及其辅助船; (五)其他应该指定代理的船舶。
4、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5、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际海运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根据《海运条例》,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需遵循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监管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业务,促进竞争,禁止不正当行为。条例中定义了关键术语,如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包括船舶运营、货物运输、提单签发等各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申请和运营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或相关业务,需符合《海运条例》的条件,同时考虑交通部发布的市场状况和政策。交通部会公开这些信息,未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依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新增或调整航线、船舶和班期时,需公告并按《海运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向交通部指定媒体公示,并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