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具体内容和要求: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船舶到厂后立即签定安全协议,向船方通报应急电话。船舶靠泊后,安全消防员负责将消防器材(水带、灭火器、泡沫发生器等)到位,并视明火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水带要保持一定压力。在登船梯口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船舶管理期末测试哪些船舶可以优先检查
优先检测如下:重要的国际运输船舶,如油轮、散货船、滚装船、拖轮、客轮、游轮等;外籍船舶;具有重大危害性的船舶,如携带有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有可能发生失控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船舶。
七)海事劳工条件;(八)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而行、秘而不宣的特点。随船而行是说其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不论船舶是否转让,都可以通过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秘而不宣是说其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占有便可附着在当事船舶之上。在这种情况下,买船人很难知道所要购进的船舶是否负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2)
1、我们要从船舶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地推进这项工作。
2、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船舶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摘要:船舶电气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是港口航道建设单位施工船舶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本文结合自身工作 经验 ,从电气管理和设备故障检修方面,简述在平时船舶电气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上应遵循的原则和掌握的 方法 ,为以后的管理维修提供相关的借鉴经验。
3、船舶检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因而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不能只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环节入手,而应从船舶生产、制造、检验、航运等各个环节入手,对船舶生命周期实施全过程控制,打造“造、检、航”船舶安全管理链,严把“三关”,提高检验质量。
4、船舶设备现场管理措施 1 加强船员培训和管理 加强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制定有效的考核机制,明确安全责任。特别是小型、管理混乱的国内沿海航线船公司,船员流动性大,素质不一。通过培训和案例分析,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营造积极的安全管理氛围。
5、船舶的焊接、组装、合拢、下水等工种绝大部分都是外来施工队承包完成,外包队伍中的特殊工种绝大多数都是由农民工组成,由于利益和效益驱动,对于人员的管理十分涣散。 二是现场管理乱。
6、第二部分:渔船安全 这部分论文主要聚焦于渔船安全管理,包括新时期我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探讨,碰撞事故的分析,船员职业安全问题以及海洋灾害对渔业的影响。论文还讨论了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案例,以及辽宁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总结,强调小型渔船安全工作的综合性治理。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2、船员需遵守职业道德,提升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法律履行职责。第十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设施安全,禁止聘用无证人员,并禁止违章指挥。第十一条,根据设施性能、船员能力、水域条件等因素,合理调度船舶或浮动设施的使用。
3、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4、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