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航标管理,保持沿海航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2、对于损坏、移位的航标,任何发现者应及时报告,管理机关需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在航标附近的行为也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影响航标功能。建设或作业影响航标的,需经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革。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6、中国海事局为保障沿海水域的通航安全,确保航标应急恢复及时完成、应急标志及时设置、应急任务及时完成、信息及时传递处理,提高全国海区航标应急反应能力,制定并发布了《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航标应急反应职责、积极参与海上抢险救助、不断加强航标工作船舶、溢油处理设备的配置。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第三十条规定,无标识的船舶擅自出海从事活动将被没收并罚款船价两倍以下,船主也需承担责任。处罚权限方面,由基层边防机构裁决警告和小额罚款,县级以上部门裁决小额以上罚款。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按照相关条例处罚,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在出海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清晰的船名和船号,无船名或船号模糊的船舶禁止出海。船名和船号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或篡改,禁止使用活动船牌号。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全权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条例规定,沿海一线地区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边境管理、治安和户籍事务,三沙市公安边防机构则负责全面的边防管理。边防部门需加强巡逻,与南海海上联合执法合作,保护南海资源和国家主权。出海船舶及人员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如《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专门针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特别规定,涉及的是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措施。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携带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或人员,公安边防机关可给予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形严重的,可能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海域内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以维护稳定的边防秩序,保护出海人员权益,并推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一法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沿海船舶管理规定
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船舶所有人需在出海前完成必要的证件申请和信息变更,如船舶改造后及时登记,出海后须遵守进出港边防签证规定。小型船舶需编刷船名船号,接受边防治安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区域或从事禁止行为。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严重违规者可能被吊销证件。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海域内的沿海船舶治安管理,除非有特别法律或法规另有指示,否则都需遵循此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我国陆地边界的江、河、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以确保统一和协调的管理标准。
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在出海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清晰的船名和船号,无船名或船号模糊的船舶禁止出海。船名和船号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或篡改,禁止使用活动船牌号。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全权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