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长江水道的作用,改进和完善长江沿线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作业,既加强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实际监管,又提高通关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简称《长江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此法规于2000年12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1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由署长钱冠林发布。《长江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工作。
该《办法》分总则、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核销、附则5章36条,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监管司江列平处长表示,对于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涉及到海关业务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转关运输中的中转业务,另一种是过境监管业务。为了支持这两种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89号)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3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船舶理货管理,规范国际船舶理货市场,提高理货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港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及为国际船线船舶承运人和外贸货物所有人提供理货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取代1999年2月1日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70号文件。
在此之前,1999年2月1日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将随之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管理办法,以适应海关管理的现代化需求,提升通关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公路车辆的舱单管理适用本办法。舱单传输人,如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商等,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数据向海关传输舱单。未能按规定传输的,海关可能暂停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特殊情况如计算机故障时,经海关同意,可采用纸质形式递交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货物装箱前需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第二十条)。对于出境运输工具,如果预计载有货物或物品,舱单传输人应在申报手续前提交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国际船舶法规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放行后,仓储部门方能交付或装船。对于船用物资,海关会视情况加封,船舶负责人需保护封志完整并申请启封。船舶停港期间,所有烟酒均需海关加封,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
SOLAS公约,即国际船舶安全装载与负荷线公约。概况来说,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确保船舶安全运输的国际性法规。该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减少因船舶超载、不当装载或船舶结构不符合安全标准等原因导致的海上事故,从而保护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国际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五种航行制度,确保了公海上的航行自由和秩序。首要原则是各国船舶有权悬挂本国旗帜在公海自由航行,不得无理阻碍他国船只。船舶必须在某个国家登记并悬挂国旗,这个国家就成为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行为负责。若船舶挂双重或多重国旗,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都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货物装箱前需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第二十条)。对于出境运输工具,如果预计载有货物或物品,舱单传输人应在申报手续前提交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变更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当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修改时,舱单传输人有权利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内自行进行变更,但前提是货物所有人未向海关完成申报手续。(第三十条)舱单的电子数据变更时间,以海关接受变更请求的时间为准。
4、海关总署111号令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海关总署111号令是为了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保障海关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
5、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对进出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