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泊管理规定(船舶靠泊管理规定关于船舶停靠)
发布时间:2024-10-13阅读次数:43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

1、法律依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4、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5、第十一条 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超过6小时的,每超过6小时,按船舶港务费加收25%的停泊费;不足6小时的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靠泊渔港码头,24小时内免缴靠泊费;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靠泊费。

6、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农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超过6小时的,每超过6小时,按船舶港务费加收25%的停泊费;不足6小时的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靠泊渔港码头,24小时内免缴靠泊费;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靠泊费。

为了确保渔港及其水域的正常航行和作业秩序,提升渔港效能,并保证渔业航标等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维护渔港水域环境,我们制定本规定。所有进出渔港的船舶都必须遵循此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最后,第十八条规定,所有相关机构,包括渔业主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及渔港监督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关于渔港费用收规定的条款。该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生效。

第二章规定了渔港费的计费方式。首先,机动捕捞渔船以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总功率为计费单位(第4条),而非机动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舶则以净吨(无净吨则按载重吨计,拖轮则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为准(同上)。第五条详细说明了进整方法。

渔港费的收取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过24小时(不足则按24小时计),收费标准如下:机动渔业船舶的停泊费按照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计算,最低收费为4元。非机动渔业船舶则按每净吨0.02元收费,最低收费2元。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这是第十五条的核心内容。引航员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引航机构的调度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船舶或其代理人需通过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严禁船舶私自雇佣非引航员进行引航。进出港或移泊时,应在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第五章 罚则规定了对于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引航机构的行为,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长江航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改正,对擅自设立的引航机构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外国籍船舶、海事机构与港口管理部门共同报交通部批准的中国籍船舶以及特定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进出港、港内航行、移泊或靠离码头时,需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其他船舶可根据需要自行申请引航,引航员需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并遵守相关规定。

进出内河港口的船舶需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第十八条说明了具体要求。第十九条列举了需要引航的船舶类型,如外籍船舶、大型机动船等,特定情况下必须向引航机构申请。第二十条强调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规定,禁止擅自进入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原则,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海事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活动安全管理。

2、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